2024年10月21日 点击人次: 1913
各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减轻困难毕业生求职资金压力,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现就做好本市2025届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本市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有就业创业意愿、积极求职创业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毕业学年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四)残疾高校毕业生;
(五)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每人限领一次。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只能按其中一种条件申请,不得重复申领。
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三、经办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于11月10日前,登录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s://job.hrss.tj.gov.cn/template/pc/index.html#/index),向所在院校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天津市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社会保障卡(需激活金融服务功能)复印件及以下证明材料: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提交《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包括申请人)复印件及近三个月低保金发放情况证明材料;
2.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提交县级及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证明材料;
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提交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证明材料;
4.残疾高校毕业生,提交残疾证复印件;
5.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提交在校期间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
6.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提交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特困人员证明材料及近三个月特困供养人员供养金发放情况证明材料。
各院校可结合实际制定补贴申请的具体要求。
(二)审核。各院校对本校高校毕业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天津市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时,登录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汇总上报补贴信息。各院校于11月20日前完成一次性求职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汇总上报工作。
(三)拨付。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集汇总各院校申请材料,经核实无误后,报请市人社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有关要求
(一)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统筹负责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人社局负责补贴工作的统筹协调,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指导各技工院校做好补贴申报工作。市教委负责组织各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补贴申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保障和监管工作。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市人社局指导下,具体负责补贴的业务指导、经办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各院校承担一次性求职补贴申报工作的主体责任,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做好业务培训,确保补贴申请受理、材料审核把关、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有序开展。要面向2025届困难毕业生,精准宣传解读政策,确保每名困难毕业生知晓政策。要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信息填报完整准确,严禁将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毕业生纳入补贴范围。要按规定做好补贴申请材料的存档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并接受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的抽查检查。
(三)各院校、各相关单位要以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为契机,全面摸清困难毕业生就业创业意愿,有针对性加强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一对一提供精准就业帮扶,帮助其提升就业能力、尽早实现就业。2025届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市教委组织各院校统一汇总困难毕业生就业情况,并反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市人社局、市教委和各院校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对相关投诉举报进行核查处理。对经查实虚报冒领一次性求职补贴的毕业生,由各院校负责追回补贴资金,并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